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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办法》的通知

  1、培育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
  2、培育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报告
  3、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扶持政策汇编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提交《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章后向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质监、中小办(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同一个市跨县(市、区)申请“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向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对属于上款情况需申报“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向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质监、中小企业办(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综合环保、节能、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后,向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经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签章后,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核审查部负责按申报产品行业分类,将有关材料分送各相关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时限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审查部汇总有关部门(协会)意见,提出拟进入现场考核名单。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由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考核,依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推荐名单。各考核小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审查员组成,考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汇总上报名单,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布和表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需重新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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