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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无不合格记录,产业集群主导产品顾客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八)主导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形成产业联盟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严格按照产业联盟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
  (九)产业集群内企业对地方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落实情况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产业集群企业拥有2个(含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建立了企业自愿参加的质量联保制度或产品质量保险制度,企业群体的质量和品牌意识强烈,能够共同维护区域品牌声誉。
  第十条 申请“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称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从申报或已认定的“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中产生。
  (二)申报企业销售量(额)、出口额、纳税总额分别应占产业集群企业总额的20%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能对直属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对配套产业链条内企业实施供应商体系验证。
  (四)符合计量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企业标准体系建设达到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要求,制定了严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五)主导产品具有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荣誉,具有引领同行业发展的先进技术和工艺。
  (六)近三年来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达100%。
  (七)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山东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记录或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土地政策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请、考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由生产基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产品范围,填写《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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