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省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培育规划和年度考核计划;
(二)组织制定考核办法,指导各行业制定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实施细则;
(三)建立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审查专家数据库;
(四)受理各地培育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申请材料;
(五)组织制定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程序;
(六)协调各有关部门(协会)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对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由省质监局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成立省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审查部(以下简称考核审查部),协调组织考核工作。
第八条 依据发布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年度考核计划,相关省级行业部门、协会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实施细则;
(二)依据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范围,推荐审查专家;
(三)对各地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推荐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参与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审查;
(五)依据本行业发展特点,提出推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策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各地申请“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各项工作,制定出台了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规划和科技、质量、品牌、财税、金融、流通等扶持政策,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了政务服务、技术创新、质量检测、产品研发、贷款担保、培训教育、人才引进、营销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符合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环保达标,节能减排达到国家和省里提出的要求,居全省前列。
(四)形成了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近三年内未发生区域性制假售假事件和突出质量问题,对产业集群质量状况能够实施有效监控。
(五)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当地配套率达50%以上。
(六)产业集群企业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计量测量管理体系。规模以上食品企业HACCP认证通过率、危化品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认证通过率、高污染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