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9]6号)
宁波市2008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8]311号,浙土字A [2008]049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33.5899公顷,其中耕地 11.8313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福明街道史魏家村10.5971公顷。其中耕地3.1458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桑家村1.7103公顷,其中耕地 0.7849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明一村3.7204公顷。其中耕地 3.4902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余隘村14.1856公顷。其中耕地 2.164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1.6030公顷。其中耕地 1.2400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矮柳村0.1380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村1.3619公顷,其中耕地 0.831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望春桥村0.2736公顷,其中耕地 0.174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环城西路南段54号六楼)或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