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9]5号)
宁波市2008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8]311号,浙土字A [2008]0493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8312公顷;其中耕地 0.0429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北区甬江街道孔浦村0.026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0.0429公顷,其中耕地 0.0429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包家村1.762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大庆南路189号801室)或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198842;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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