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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对“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推进和奖惩。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水质监测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做到饮用水源日检旬测月公布,并对上游水体可能出现的污染物定期进行抽检,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全面排查和掌握沿河企业的排污情况,加大对企业排污的监管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做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负责秸杆禁烧的管理、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河长制”巡查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度、水色巡查工作,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日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责任和措施,落实人员、车辆、船舶等相关交通工具;负责组织落实河道清淤,落实调水措施,搞活河道水系;协同环保部门落实断面水质监测点和研究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定期对自来水末梢水进行抽检,检测30项重点项目与常规项目,检测结果报送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因水污染致病等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指导、督促各地秸杆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对涉及饮用水源地周边的种植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台帐,禁止发生任何污染水质的行为。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各级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的水产养殖项目的管理,对投入品的名称、投入量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实行严格监管。禁止在饮用水源地附近进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
  林业部门:负责加快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牵头做好饮用水源地河道两岸绿化、湿地系统修复工作。
  建设部门:按照国标BG5749-2006要求,对自来水出厂水进行日检、周检、月检。严格实行班组、厂级和公司三级检测制度。建立健全检测台帐资料,确保饮用水质达标、安全;负责推进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强有力的检查和督查措施,确保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生活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
  规划部门: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规划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查沿河保留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简易垃圾填埋场取缔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做好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办理综合整治项目用地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沿河道无证堆场及收旧收废点取缔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加强通航河道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并做好运输船舶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超范围经营船舶以及达不到零排放的旅游船舶进行整治,饮用水源地禁止经营船舶、旅游船舶、水上餐饮船舶存在,拆除饮用水源地现有非法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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