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
《许可证》、向银行交存质保金之日起计算,但旅行社在交存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我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
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
《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
(三)我局将对保证金清退和存入情况进行公告。
联系人:陈标、吴良木 电话:82003181、82003175
特此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 | 原许可证
编 号
| |
审
核
登
记
事
项
| 项 目
| 重新审核前
| 重新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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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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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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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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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及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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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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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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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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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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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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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市旅
游局
审核
意见
| □ 经审核,同意设立
□ 转报省旅游局备案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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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许可证编号
| (此项由颁证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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