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
《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换发
《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再行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
(三)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旅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
《许可证》号码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
《许可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为此,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
《许可证》时,原
《许可证》正副本暂不收缴,2010年5月1日后,由我局代为收缴并交回省旅游局销毁。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我局在为旅行社换发
《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
《条例》和
《细则》以及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并向我局备案。
1.申请清退(老)质量保证金程序:
(1)提交2份材料:申请书(样例见附件4);原我局开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2)按我局通知领取支票。我局对保证金清退申请进行审核后,于8月10日-8月20日期间,分批通知旅行社到我局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地址:市民中心C区1119室)。
(3)退还利息。在本次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
《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等事项完成后,于年底前分批通知旅行社到我局财务部门领取。
2.办理(新)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并向我局备案程序:
旅行社经重新审核取得新
《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见附件5),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另文转发)的规定,持《营业执照》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料,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办理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办理银行担保证明手续,并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以及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办理银行担保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提交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