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请各旅行社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本社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行业管理处。
(七)为确保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工作有序快捷完成,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我局上报省旅游局换发
《许可证》并公告;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外资、合资旅行社,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换发
《许可证》并公告。
(八)旅行社重新审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登记表》(附件1、2);
2.原旅行社
《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原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质量保证金银行存储证明文件或依法取得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提交《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确认单》即可)(附件3)。
考虑到旅行社受金融危机及甲型H1N1流感等因素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旅游局的意见,请各社先在完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清退保证金程序后再办理保证金存入及备案手续。
以上材料应尽量提交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以供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社公章。
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及颁证
(一)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由我局负责受理。符合
《条例》和
《细则》规定的,由我局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我局将责令旅行社改正;旅行社不改正的,我局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分社或服务网点登记。
(二)分社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三)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
(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采用在设立旅行社许可证编号后附加“-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东莞市益生旅行社有限公司石龙门市部,则为:L-GD00921-SLMSB001)。
(五)受理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工作,原则上从2009年10月起开始(具体时间待定)。
三、出境游旅行社换证和许可
(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通知,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
《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