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我市旅行社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9〕82号)
各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已分别于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
《条例》和
《细则》等规章规定,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根据省旅游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一)
《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领取了《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的各类旅行社均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换发
《许可证》。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旅行社重新审核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
《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旅行社类别的划分。我局将依据
《条例》和
《细则》规定的旅行社设立条件,对现有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
(四)现有旅行社申请重新审核和换发
《许可证》完成时间为2009年8月底前。请各旅行社认真组织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的申请审核材料,认真填写、核对材料,确保工作质量。
(五)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名称原则上不变,如要求加“国际”字样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核准手续(或者在换发新的许可证后办理);如涉及到其它相关事项变更的,须连同其相关变更事项备案材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