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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暂停执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限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暂停执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限制政策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9〕308号)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8号)要求,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从2009年6月13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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