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单位,从2009年3月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对部分企业下浮和暂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且2008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在2009年内下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在2009年内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按照统筹管理层次,由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下浮或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名单。
(三)对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缓解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形势,对于经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3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职工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五)对相关企业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2009年内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
(六)切实落实工时工休制度,规范企业裁员报告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歇工、待岗、轮休及组织培训等方式安置职工。引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人数和增加工作班次等方式解决生产人员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确需裁员且裁减人数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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