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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困难企业土地租金滞纳金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困难企业土地租金滞纳金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280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租赁国有土地的困难企业欠缴土地租金产生的滞纳金免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以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缴齐拖欠土地租金的,免除已产生的滞纳金。
  二、2009年内未缴齐拖欠土地租金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免除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必须足额缴纳土地租金及滞纳金。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环线以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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