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定于每
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本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确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场地占用费的;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七)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的方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会)采用
(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见附3)。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十名以上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二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二名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采取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成的决议应当由参会业主书面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
建筑平方米,为一投票权计算。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依法按照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定于每
月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