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五至十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况见附2)。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
为执行秘书。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九条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下列事项:
。
本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