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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发展控制区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发展控制区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2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支持区、县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发展控制区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区、县土地整理委托工作。

  二、土地整理单位应当为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三、申请委托实施土地整理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批准文件齐全。属于事业单位的,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齐全。
  (二)土地整理范围、工作职能确定。对于特定区域、特定建设项目的土地整理,应当取得区、县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有保证。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资信凭证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

  四、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分批次公布可委托实施土地整理单位名录,对于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其实施土地整理;未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不予委托实施土地整理。

  五、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拟制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应落实到地块,明确土地整理单位。未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不得安排其实施土地整理。

  六、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列入名录的区、县土地整理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申请委托的土地整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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