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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96号)精神,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也将进行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其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事项分别纳入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一并研究。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前,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按照现行的“三定方案”和职责分工开展正常工作,保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三、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员思想不散、干部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确保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其他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主动配合,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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