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鄂教体艺[2009]10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目前,我省各地正在有序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重申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本系统、本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对因工作失误、防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宣传,加强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学校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宣传形式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尚未开展该项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行动,做到甲型H1N1流感防控教育工作全覆盖。
三、联防联控,加强监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要求和信息,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形成部门联防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全面落实晨检制度,对缺勤的师生员工均要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特别是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患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和腹泻)的师生要劝其及时就医,并遵照医嘱进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