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省防控指挥部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每天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报送时间、内容,按鄂流防指办【2009】11号文件执行)向当地防控指挥部报送信息,各市、州要在向当地防控指挥部报送信息的同时,也应将有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值班室(电话传真:02787328049),一旦发现有流感样病状的病例,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防控指挥机构,按照当地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八、进一步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近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防控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由教育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专班,采取分片包干、巡回督导、交叉检查的方式,深入辖区内的学校和托幼儿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六落实”情况,其中重点是学校疫情防控预案的制定情况,实施晨检和午检制度的落实及《晨检和午检工作日志》的登记情况,6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近期,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落实防控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九、进一步落实防控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防控工作纳入2009年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述职的内容,对防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因工作失误、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发生的,部门和学校及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不得评为优秀。凡因工作失误、防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为不合格,并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在落实学生晨检、午检和信息报送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漏报、拖延时间的,学校、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不得评为合格,并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机关处理。
十、进一步落实常规卫生防疫措施。各地和学校要积极开展以防控甲型H1N1流感为主的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按照《甲型H1N1流感防治手册》的相关知识,加强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在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和卫生知识讲座中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师生员工增强防控意识,掌握预防方法,落实“三个一”(一次健康教育课、一次主题班会、一期宣传专刊)的防控知识教育活动。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大对校园环境的整治力度,彻底清除校园垃圾、消灭蚊蝇滋生地、消除卫生死角,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保持学校教学和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卫生、温度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