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应拆除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应没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单、移送书一并移交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县政府委托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3、对确需补办手续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五、建立健全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1、建立土地管理成效与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制度。
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选拔任用时,任免机关应将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情况以及土地违法案件引发重大土地信访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2、建立土地管理成效与政府领导责任追究相挂钩制度。
县、区(开发区、新区)辖区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乡(镇)辖区一年度内违法用地案件6宗以上(含6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1亩以上(含21亩)或者乡(镇)政府违法用地的,对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其他需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土地管理成效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相挂钩制度。
县、区(开发区、新区)上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组织其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待土地违法案件及有关责任人查处到位后,再组织其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监察、人事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教育,明确违法用地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依法用地管地的自觉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普及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乡村干部、城乡居民、企业法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