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乡(镇)辖区一年度内第二季度累计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或者违法用地案件超过3宗,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加大土地监管力度。
2、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及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网址、举报地址,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方便群众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掌握违法用地信息,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受理了反映土地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应及时转交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执法职责,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赣国土资发[2008]21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在土地违法行为处于萌芽阶段就及时发现,从而有效制止、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形成土地管理合力
1、村委会、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对本村、农场、林场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乡(镇)政府应积极配合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2、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工商和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对依法应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纪律责任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