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
为严格土地管理,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调控政策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促进依法管地、用地,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赣府厅发[2008]5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地监管工作
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要逐级建立耕地保有量台帐,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保护面积和质量。
二、完善制度,有效预防土地违法案件发生
1、建立土地管理秩序预警制度。
县、区(开发区、新区)一年度内第二季度累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上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允许占用的耕地面积8%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预警谈话,责令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土地监管力度。
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新建县长堎开发区、安义县工业园区、南昌县向塘镇、南昌县莲塘镇、进贤县民和镇、新建县长堎镇、安义县龙津镇辖区一年度内第二季度累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上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允许占用耕地面积的8%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加大土地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