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部门沟通。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从2009年5月起,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报送我局安全监督管理处,以利于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和“三项行动”工作,在各地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市建设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薛涛,电话:83908089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