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经投诉人同意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原编制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定额预算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四、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咨询人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不能按照规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应当主动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发包人提供经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的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而发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五、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
我市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否则合同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和合同可以参照如下内容具体约定风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