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9〕163号)


陕西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调整群众性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函〔2009〕11号)收悉。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卫生救护培训,促进群众性救护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培训消耗材料及各项成本费用有所上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我省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其收费标准调整为:初级培训班(每期两天14课时)每人每期100元,中级培训班(每期三天20课时)每人每期140元,师资培训班(每期七天40课时)每人每期380元。上述费用包含场地租赁、实践材料、组织考试、培训证书及培训资料等项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其他任何培训费用,严禁只收费不培训。

  二、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各级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培训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属于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票据购领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纳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