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关于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4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市贸易粮食局 市财政(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
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市区家电下乡工作方案。
一、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自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市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在经省内县级商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市区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和电磁炉九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如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则做相应调整。
(五)销售企业的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商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申领发放。各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备案工作人员和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备案工作人员5月15日前到位,补贴资金从6月1日开始发放。购买人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报。乡镇(街道)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省财政预拨部分的,应先行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