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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09〕139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快建立临床药师制,充分发挥药师在临床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和医疗质量,我厅决定在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和部分二级、专科医院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院要根据床位数和医疗服务量确定临床药师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其中,设公共临床药师1名,主要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药学服务。专科临床药师专业方向由各试点医院自行确定。

  二、临床药师要符合专职化、专科化要求,要按照《临床药师任职基本要求》(见附件2),从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中选拔和培养。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临床药师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药剂科等相关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药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保证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市卫生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规范工作模式,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制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试点单位给予支持,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我厅委托省医院药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全省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临床药师培训及试点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试点医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试点医院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信息和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

  各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5),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刘 丽 电话:0311-85989821

  联系人:省医院药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邱志宏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48号 邮编:0311-050051

  联系电话:0311-85988137 85988640

  传真:0311-85988794

  附件:1、河北省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名单

  2、临床药师任职基本要求

  3、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4、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主要评价指标

  5、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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