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灾区县区政府应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受损需加固维修住房,以家庭户数为单位进行补助,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省财政根据灾区市州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灾区市州包干使用。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灾区县区政府根据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灾区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适合本地气候和地理条件的节能环保型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出售、出租。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或租赁一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灾区县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损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损毁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损毁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