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凡经竣工验收的予以确权登记;没有竣工验收的,补办规划工程质量合格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审核规划、土地和工程质量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因房屋和土地批准用途不符未确权登记的,按规定变更房屋、土地用途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房屋已出售,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办确权登记;原售房单位因破产、重组等原因造成房屋资料不全未办理房屋确权登记的,经房屋管理单位(或国资部门)证明产权无异议,出具书面具结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不得扣押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三、有效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
对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税务、财政、国土、建设、物价、房改办、行政执法、工商、公安部门和街道社区配合,按照国家《
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进行房屋产权验证、登记。主要核查房屋所有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用途、房屋座落、土地使用权、应纳税额以及房屋现居住者与产权人的一致性情况。
在房屋产权验证、登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权属登记手续的补办工作。对已申请登记且房屋状况未发生变化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统一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分别进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核实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未主动申报权属登记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开展便民服务,减免相关税费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规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手续,开展便民服务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财政、税收、房管等相关部门在房屋产权验证、登记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房屋出售、交易登记环节中发生的税费,按照“精减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减免,税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对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变更的,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对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更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