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批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住房二级市场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市建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5月2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试行)
(市建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住房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精神,结合定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部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出售
市、县区财政、房改、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对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建房),进行认真摸底清查,督促房屋管理单位将房屋产权一次性全部出售,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对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房屋管理单位将未售产权尽快全部出售给原购房者;对产权已售尚未权属登记办证的房屋,房屋管理单位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2002年底以前审批的单位和职工集资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建房),产权没有出售的,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并办理权属登记,职工个人集资款可抵扣购房款。职工全额集资所建的,按集资建房规定出售并办理权属登记。
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房屋管理单位会同财政、国资、房改部门出具书面具结证明后,由房屋管理单位予以出售。
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因各种原因造成现有房屋尚未确权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快办理权属登记。
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因建设手续不全未登记的,按照尊重事实、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合格的前提条件下,简化手续确权登记。1995年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应提交竣工验收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