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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变压器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变压器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2年原省经委下发《关于加强变压器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鄂经贸电力[2002]488号)以来,各地和广大电力用户严格遵照执行,全省供电安全保障度大幅提高,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但仍有少数用户的变压器超载运行,极个别用户甚至超变压器容量10%以上且长时间违规运行,已严重危及电网安全。为及时消除此类不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全省供用电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变压器超载运行的检查及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按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变压器安全运行的管理,定期分析和检查电力用户变压器运行状态,对严重和经常超载运行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同级经委备案。

  二、关于变压器超载运行的认定

  1、结算周期内,电力用户高峰、平段、低谷时段抄见电量超过对应时段最大理论用电量的,或者电力用户最大需量(千瓦视同千伏安)超过对应变压器总容量的,认定为电力用户变压器超载运行。

  (1)各时段最大理论用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千伏安)×结算周期天数×对应时段小时数。其中: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小时数分别为6小时、10小时、8小时;国家对各时段若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时段小时数计算。

  (2)最大需量值以电能计量装置记录值为准。

  2、下列情况为一般超载行为和严重超载行为。

  用户分时段抄见电量超出对应时段最大理论电量且超出比例不足10%或最大需量超出变压器总容量且超出比例不足10%,视为一般超载行为。

  用户分时段抄见电量超出对应时段最大理论电量且超出比例达10%及以上或最大需量超出变压器总容量且超出比例达10%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超载行为。

  三、关于变压器超载运行的处理

  1、对一般超载运行的电力用户,属初次出现超载运行的,由供电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电力用户须在接通知后30日内整改到位。

  2、对一般超载运行的电力用户,经整改后再次出现一般超载运行的,自再次超载之月起,电力用户的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费,低谷抄见电量超出最大理论电量部分按平段电价计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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