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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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