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92号)


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永煤管文〔2009〕78号)收悉,结合《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中亚并列式通风、走向长壁开采方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原则同意该扩建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589kt,可采储量414kt,设计生产能力5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5.5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1100万元,建设工期14个月,“三量”计算及服务年限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煤矿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查明周边老窑和原矿井的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进入新水平井巷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