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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09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得分前3名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二)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民营企业。
  2、评选办法:按当年纳税额(含优惠返还)从高到低取前100名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三)全民创业标兵(40名,其中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1、考核对象:凡在宜春市范围内投资创办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2、参评条件:
  (1)所在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含优惠返还)200万元以上。
  (3)所在企业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4)所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无偷漏税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无严重污染现象;积极回报社会,在扶贫济困、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
  3、评选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择优选定客商创业标兵和本土创业标兵各20名。
  三、考评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在次年1月10日之前将各项考核数据和材料报市民营企业局。
  2、基本分以市民企、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和情况进行评分;加分项目由市民营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考核认定。
  3、市民营企业局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一)对评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
  (二)对评为民营企业纳税100强、全民创业标兵的,发给奖牌或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三)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民营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宜春市2009年民营经济主要发展目标分解表

  单位:万元

县市区

企业增加值

营业收入

上交税金

2008年完成数

2009年工作目标

2008年完成数

2009年工作目标

2008年完成数

2009年工作目标

袁州区

335287

402300

1069268

1283100

39550

47460

丰城市

755414

906500

2254316

2705200

75852

91020

高安市

410898

493100

1373891

1648700

46071

55290

樟树市

362766

435300

1206158

1447400

71431

85720

奉新县

323050

387600

923000

1107600

26317

31580

万载县

385835

463000

1183050

1419700

24861

29830

上高县

381965

458400

1088371

1306000

35551

42660

宜丰县

206846

248200

718589

862300

20470

24560

靖安县

107000

128400

333800

400600

13251

15900

铜鼓县

70980

85200

201800

242200

8717

10460

市本级

 

 

 

 

24127

28950

合计

3340041

4008000

10352243

12422800

386198

46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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