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举办大型活动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设立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其资金来源报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中举办的会议接待按《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市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审计后上报市政府,审计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市领导。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应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规定实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