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可作为本单位的培训场所。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不得举办培训。
  第五条 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培训费用。培训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培训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餐费在不超过培训费定额标准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绍兴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8〕21号),在本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举办单位支付培训费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各单位培训费实际使用情况按季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八条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不予支付培训费。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培训费支出套现的,或其他弄虚作假,搭串开支的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培训费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