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绍兴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会议经费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8〕39号)执行。
二、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宾馆、饭店或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
三、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会议经费结算和报销。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销时,应提供正式发票、会议经费预算结算单、会议批件和会议通知作为会议经费报销凭证,并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开支。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会议,不予支付会议经费。
四、各单位会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培训费开支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培训费是指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包括场租费、资料费、组织工作经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培训费用,除特殊情况外经费未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的,不得举办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