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投入 (14分)
| 预算内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 5
| 在上年基础上每超(减)0.1个百分点,加(扣)1分
|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得基本分,越城区按市区平均水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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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5
| 按上年业绩数,同比每超(减)0.2个百分点,加(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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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业技改项目投资
| 4
| 按绍市委办发〔2009〕42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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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企业(18分)
| 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 5
| 按上年业绩数,同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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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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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认定1家,加1分,加分不封顶
| 指经认定享受国家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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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 8
| 每超(减)1家,加(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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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
| 5
| 每超(减)1家,加(扣)0.5分,国家级每家另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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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创新平台(27分)
| 新认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5
| 每超(减)1家,加(扣)1分,其中国家级另加3分,国家级加分不封顶
| 包含经贸系统的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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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3
| 每超(减)1家,加(扣)0.5分
| 包含经贸系统的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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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市级及以上公共平台(实验室)
| 8
| 每超(减)1家,加(扣)2分,其中省级另加2分,国家级另加3分,国家级加分不封顶
| 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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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 4
| 每超(减)1家,加(扣)2分,其中省级另加2分,国家级另加4分
| 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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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
| 4
| 每超(减)1家,加(扣)0.5分,其中省级另加1分,国家级另加3分
|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当年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以科技咨询、开发、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当年经科技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类非盈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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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
| 3
| 每超(减)1家,加(扣)0.5分,其中国际合作另加0.5分。获得省科技厅奖励支持的,另加0.5分
| 以当年上报省科技厅调查备案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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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项目和成果(33分)
| 新上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 8
| 每超(减)1项,加(扣)0.2分,其中国家“863”、“973”、重大专项主要承担单位另加4分,参与单位另加2分,加分不封顶
| 指新列入国家、省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含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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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计划项目
| 2
| 每超(减)1项,加(扣)0.2分,其中国家级另加1分
| 指新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或新上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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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科技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 4
| 每超(减)1项,加(扣)0.1分。获得省科技厅列项支持的,每项另加0.5分
| 以当年新签订的科技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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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 4
| 市级每超(减)1项,加(扣)0.2分;省级每项加1分,其中省一等奖每项加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国家级每项另加10分,加分不封顶
| 第一完成单位当年获得的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当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发明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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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数
| 2
| 每超(减)1项,加(扣)0.2分
| 以当年获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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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专利申请量
| 5
| 每超10件,加0.2分,此项加分以10分为限;每减10%,扣0.5分;其中属发明专利的每10件另加0.5分,此项发明专利的附加分不封顶
| 各县(市、区)的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越城区的数据指市区(包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和镜湖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和镜湖新区的数据以提供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通知书为核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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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专利授权量
| 8
| 每超(减)50件,加(扣)0.5分;其中属发明专利的每件另加0.5分,此项发明专利的附加分不封顶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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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进科技人才(4分)
| 4
| 县(市、区)每超(减)计划要求的1%,加(扣)0.2分
| 市直开发区(新区)按实际增长比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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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4分)
| 4
| 根据完成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相关任务的情况酌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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