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91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绍兴市区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有关扶持政策作出如下通知:
一、健全引导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把它作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典型引导示范,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环境。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财政资金支持;国土、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关工作。
二、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引导农户连片流转土地。鼓励村级组织发挥了解本区域土地经营情况和农民流转土地意愿等优势,组织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流转土地,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5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的,给予每50亩5000元的奖励;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100亩及以上、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的,给予每100亩8000元的奖励,连片流转土地在300亩及以上的村,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受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凡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农业主导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受让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