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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1.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2.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汇总情况(附件二)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于2010年1月1日前将执法检查阶段进展情况(附件三)和发现的典型案例(每个设区市至少报1个)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于2010年2月2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数据汇总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自查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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