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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自查阶段存在拖欠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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