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9]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省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琼府[2008]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核定原则:与实际缴费人数、年度扩面征缴计划、缴费基数及近5年平均增长率、补缴和清欠等因素挂钩。各市、县(单位)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正常收入、扩面收入、清欠保费收入和补缴预缴收入四部分组成。各市、县(单位)企事业2009年正常收入根据2008年实际缴费职工人数、年人均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征缴率和近5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等因素确定;扩面收入根据各市、县(单位)年度扩面征缴计划按正常收入测算办法计算半年收入;清欠收入根据2008年末累计欠费剔除经确认无法清欠部分后的60%确定;补缴、预缴等收入根据近3年平均数确定。具体测算时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一次性补缴因素来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核定原则:在2008年实际支出水平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增减变动、抚恤金政策变动导致支出增加等因素核定本年度支出。
二、核定的收支计划
按照收支计划核定的原则,2009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为460534万元,其中市、县原单位企业计划收入为283199万元,市、县原单位事业单位计划收入为107596万元,农垦移交单位计划收入为69739万元;支出计划为539418万元(不含补发历年拖欠养老金,下同),其中市、县原单位企业计划支出为235995万元,市、县原单位事业单位计划支出为122512万元,农垦移交单位计划支出为180911万元,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本计划除因国家调整政策、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因素引起市、县(单位)收支较大变动外,原则上不再变动。各市、县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对本计划执行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
附件:2009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与基金支出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