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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依托金保工程,在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建设统一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规范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和社会保障卡,逐步统一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网络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2.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3.健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把网络延伸到乡镇、社区,提升医疗保险管理及服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4.制定全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初步建成自治区级新农合信息平台,50%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5.做好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各项管理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制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遴选我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经委和各地级市政府)。
  2.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在我区市场价格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核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结合广西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自治区范围内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3.在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4.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编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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