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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不低于6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2009年人均筹资达到100元,并做好2010年人均150元的筹资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与大额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6倍。(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4.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将城镇居民医保从保大病向普通门诊延伸。全区三分之一县(市、区)新农合的门诊统筹得到巩固完善,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积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衔接。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探索建立慈善医疗救助机制;探索开展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2.2009年重点抓好柳州、钦州两个市医保基金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推进我区建立地市级风险调剂金。(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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