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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桂政发[2009]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精神,推进我区三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2009年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90万人,比2008年底新增加221.82万人。重点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和各地级市政府)
  2.解决32528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和各地级市政府)
  3.通过自治区、市、县财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等多渠道筹资,逐步解决其他破产企业(含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其他困难单位(含大集体、小集体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国资委和各地级市政府)
  4.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国资委和各地级市政府)
  5.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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