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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畜牧兽医局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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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监测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省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畜牧兽医、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省级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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