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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畜牧兽医局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价联字〔2009〕24号)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垦区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市县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省已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组织。各地也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负责的,由物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细则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本地区的预警指标和标准。地方实施细则制定完成后,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省和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场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细则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监测中心)、财政厅(经贸处)、省畜牧兽医局(综合处)、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省工商局(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处)、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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