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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中学收取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中学收取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费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黑财综[2009]44号)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中学开办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收费的请示》(齐财发[200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齐齐哈尔中学引进新西兰国立西方理工学院英语课程的批复》(黑教外函[2007]134号),经研究,同意齐齐哈尔中学向参加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习的学生收取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费。

  二、收费单位: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中学。

  三、收费对象:参加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习的学生。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齐齐哈尔中学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齐齐哈尔中学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齐齐哈尔中学中新友好英语实验班办学需要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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