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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六日 黑财综[2009]5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请示》(佳政函[2008]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佳木斯市环路及十字中轴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伪造、涂改、串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的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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