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减负办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五日 黑价联字〔2009〕22号)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纠风办、减负办,省垦区物价局、纠风办: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按照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对全省涉企收费进行为期三年的专项检查。现将2009年的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今年涉企收费检查的重点:一是《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附件1)中取消和停止的项目;二是国家和省历年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三是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即将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若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830号)(附件3)确定的国土、城建(包括房管和规划)、交通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方式
专项检查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委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纠风办和减负办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其中对国土、城建部门的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分层次组织实施。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市(地)和省垦区被检单位的检查(下查一级);各市(地)物价局负责对各县(市)被检单位的检查;检查方式采取下查一级还是循环检查,由各市(地)决定。对省交通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由省交通厅统一组织自查。对国家和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市(地)根据省里的精神负责组织实施。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委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督导组(附件4),负责对各市(地)和省垦区检查工作的督导和抽查。